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大湾区具有“一二三四”特征,即涉及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需要在两种法系、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开展府际合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国际经验表明,谋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长期发展必须法治先行,而法治先行又要求法律制度的协同发展。
“三地法律制度现实存在的差异要求我们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度协同上求得最大‘公约数’,寻找最大‘同心圆’,也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三地法律制度协同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意义。”白鹤祥说。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经济融合正在稳步有序的推进过程中,协同三地法律制度“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需求十分强烈。虽然现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确认,但考虑到大湾区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策基础以及国际上成功的区域经济协同立法经验,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具备较好的基础条件。
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过程中,白鹤祥建议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明晰立法体例。鉴于粤港澳大湾区此前尚无专门立法,缺乏立法经验,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相关法律的需求较为急迫,建议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先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二是明确立法模式。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应主要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从而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可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三是明确机构设置。应当设立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机构。
四是成立专门的财政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财政收入情况酌情拨付,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五是妥善处理法律冲突问题。建议从两方面对法律冲突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冲突,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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