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20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时,通过手机微信向客户返现,返现金额合计69502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负责人丛梅华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扬州银保监分局表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扬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丛梅华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家车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参股企业达到39家,公司以保险销售为主业,注册总资本5000万元,总部设在山东青岛,业务许可经营范围覆盖全国。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20%。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丛梅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20622197711******
住址:扬州市邗江区京华城
职务: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时,通过手机微信向客户返现,返现金额合计69502元。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负责人丛梅华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返现明细表及微信转账截图、管理权限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责任人丛梅华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
地址:仪征市真州镇曹山路15号
负责人:丛梅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时,通过手机微信向客户返现,返现金额合计69502元。
上述事实有返现明细表及微信转账截图、管理权限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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