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冯瑜)今天,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公布。《若干政策》从加快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等5个方面提出了20条措施,包括给予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3000元补贴;纯电动汽车可不受公交车道及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核销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公务出行采用新能源汽车社会化保障;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三位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按排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30万元的奖励等举措。
《若干政策》分别在购买及销售环节制订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乘用车的推广,如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和个人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000元充电费用补贴,以及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全额补贴,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减半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参加湖北抗疫人员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人才购车补贴,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开展让利补贴,对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奖励。
在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方面,分别对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快递物流车、环卫车、驾考(驾培)车、渣土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补贴政策。如:核销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公务出行采用新能源汽车社会化保障;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快递物流、驾考(驾培)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型;对新招标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4.5吨以上的不少于50%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对年度购买(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达到20辆(含)以上的本地运营企业,按3000元/辆予以奖励;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以1500元/每月的标准实施奖励,鼓励经营者将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车;机场新购置通用车和摆渡车(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车。
在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方面,通过路权及停车收费等措施,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如: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邮政、快递行业燃油摩托车及异地非新能源载货汽车进入主城区;纯电动汽车可不受公交车道及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免收停车费;纯电动汽车在各类停车场免2小时停车费,其余停车时间收费减半。
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方面,优化基础设施配套网络布局,优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通过加强用地保障、简化审批程序、对充电换电站建设运营及加氢站建设进行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快基础设施配套网络建设,解决新能源汽车出行的后顾之忧。如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给予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各区县(功能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运营企业每年在本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补贴;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400万元、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600万元、400万元。在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对加氢站运营销售的氢气,分别给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奖补。
《若干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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